股市交易印花税

编辑 : 小峰   发布时间: 2017.10.19 22:49:50   消息来源: 要理财 阅读数: 236 收藏数: 0 + 收藏 +赞(0)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7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6号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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