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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制度的比较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06.11 22:24:31   消息来源: 要理财 阅读数: 1005 收藏数: 0 + 收藏 +赞(0)
从慈善事业较为发达的英美国家来看,慈善捐赠和慈善信托是开展慈善事业的两种不同方式。 在我国,《慈善法》第三十四条明确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

从慈善事业较为发达的英美国家来看,慈善捐赠和慈善信托是开展慈善事业的两种不同方式。

在我国,《慈善法》第三十四条明确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慈善捐赠主要涉及两方当事人,即捐赠人与受赠人。《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捐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受赠人既可以是慈善组织,也可以是直接的受益人,前者是间接捐赠,后者为直接捐赠。捐赠人通过慈善组织进行间接捐赠的,可以与慈善组织签订书面的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进行约定。

按照捐赠意图,捐赠人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可以采取限定性捐赠、非限定性捐赠和专项基金三种形式。

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都是为了慈善目的而将财产所有权转移出去,用于开展慈善事业,慈善捐赠财产、慈善信托财产都只能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信托区别于其他民事、商事信托的根本在于其慈善目的。慈善捐赠区别于其他赠予的根本也在于慈善目的。但是,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又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因为他们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法律关系的不同造成了两者的很多差异,这主要体现为:

(1)法律关系不同

信托法律关系是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构成,这三方即为我国《信托法》第四章所称的信托当事人。慈善信托的特点是设立时受益人不是特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慈善信托当事人缺少受益人,受益人在慈善信托的运行过程中可予以确定,所以慈善信托仍然是三方当事人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慈善捐赠属于赠与合同,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的受赠方既可以是慈善组织,也可以是直接受益人,慈善捐赠只涉及两方当事人。

(2)设立要式不同

慈善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设立。《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而慈善捐赠作为赠与行为的一种,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以及其他形式进行。《慈善法》并未要求慈善捐赠必须签订书面捐赠协议,而只是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时,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3)财产的独立性不同

在慈善信托中,虽然受托人在法律上是该财产的所有权者,但是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财产的。而在慈善捐赠中,将财产捐赠出去后,财产所有权将完全转移给受赠人,成为受赠人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不仅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也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而慈善捐赠财产一般无法独立于受赠人的其他捐赠财产,即便是捐赠人要求设立专项基金,在法律上,专项基金无法实现与受赠人其他财产的风险隔离。

(4)当事人权利不同

慈善信托可充分体现委托人的意思自治,法律上对于受托人的义务具有明确规定,而且《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拥有变更受托人的权力。委托人还可以选择设置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管理运用慈善信托财产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善款被滥用。在慈善捐赠中,捐赠人虽然可以通过书面的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进行约定,但是在捐赠行为发生后,捐赠人对于受赠人是否按照约定使用慈善捐赠财产只拥有监督权和有限的制约手段。《慈善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比于进行慈善捐赠,在善款使用方面,设立慈善信托可以更好地体现和实现委托人的意愿。

(5)受益人不同

慈善捐赠可以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由慈善组织选择最终受益人。根据《慈善法》规定,捐赠人可以与慈善组织约定受益人,但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而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也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慈善捐赠也可以直接向特定受益人进行捐赠,因此,慈善捐赠的受益人可以是不特定的,也可以是特定的。而慈善信托在设立时,只对受益人的范围和筛选条件进行约定,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受益人的不特定性是慈善信托设立的要件之一。

另外,在我国目前的政策环境下,慈善捐赠享有税收优惠。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时,慈善组织可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可以据此申请税收的优惠待遇。而《慈善法》中尚未对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享有的税收优惠进行明确规定。

慈善信托是区别于慈善捐赠的一种开展慈善事业的手段和方式,是一种完全独立的慈善行为,相比于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拥有自身很多制度上的优势,发展慈善信托可为社会公众提供一种新的选择项,可以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慈善事业的发展中来,引导社会资源更有效地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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