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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业务洗钱风险及其应对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06.17 18:52:26   消息来源: 要理财 阅读数: 1310 收藏数: 0 + 收藏 +赞(0)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网上银行、银行卡等非面对面业务迅速普及,极大地提高了银行交易效率,拓宽了银行业务领域。但随着网上银行业务越来越多样化,利用网上银行洗钱等高科技犯罪活动也日益...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网上银行、银行卡等非面对面业务迅速普及,极大地提高了银行交易效率,拓宽了银行业务领域。但随着网上银行业务越来越多样化,利用网上银行洗钱等高科技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对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网上银行业务简介及洗钱特征

网上银行业务主要是指借助网络办理以前需要到柜台办理的业务,即实现传统柜台业务的线上化、网络化。

当前网上银行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两大块:

一是个人网银方面:主要有查询业务、转帐汇款、信用卡业务、缴费支付、投资理财、个人贷款业务等。

二是企业网银方面:包括查询业务(查询账户余额、查询账户交易明细等)、转账和支付业务(企业自有账户间转账、企业对外支付)、代付业务(代发工资、代理报销)、代收业务(代收水、电、煤气、电话、保险等),国际业务(查询)集团间资金往来等等。

目前,网上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服务范围,理论上能提供除存取现金以外所有的银行服务。其流程基本模式为客户开通银行账户--到银行柜面开通网上银行--银行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并开通网上银行--客户通过电脑网络发起业务--银行系统接收指令后核对账号密码无误后自动执行--资金到账(缴费完成或交易结束)。

网上银行洗钱,是指将各种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网上银行这个平台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网上银行洗钱属于一种高科技犯罪,与传统的洗钱方式大不一样。我们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来了解网上银行的洗钱特征。

2010年11月11日,犯罪嫌疑人刘某等4人利用某游戏平台,将从他人银行账户里窃取的119500元资金,通过买卖游戏点卡的方式,转入自己控制的银行卡账户,完成洗钱过程,并将赃款瓜分。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作案手法为:在互联网上冒充商家,通过网络技术手段窃取受害人网银账号和密码--将受害人网银账户资金转入游戏平台购买游戏点卡--在网上出售点卡并通过自己掌握的银行账户收取货款--将资金转入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的银行卡账户--完成洗钱,瓜分赃款。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网上银行洗钱具有如下特征:

1.隐蔽性。与传统的签名盖章不一样,网上银行无须客户与银行人员面对面接触,只需通过互联网即可操作完成。网上银行主要是通过对密钥、证书、数字签名等电子方式来认证交易双方身份,只认“证”而不认人。无论客户实际上是否将电子证书或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在该电子证书或密码下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被视为客户本人所做的正常操作,而主机只能查证交易各方的身份及支付方的存款余额,而不可能审查支付方资金的来源及性质。

2.便捷性。网上银行突破了现实世界的时空限制,把银行金融服务延伸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客户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登录自己的账户,并在全球任何地方迅速地转移资金;或者通过信用卡、自动提款机来完成电子货币与现金的互换,非常便利。同时各种在线支付方式以及便利的网上订货系统,又使不法分子更容易地改变资金流向,掩饰资金的非法来源。这也给反洗钱监管部门相关调查与核查工作造成不利。

3.复杂性。网上银行业务种类繁多,不法分子为了逃避监管和追查,往往通过网上银行交易、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金融衍生工具等多种洗钱渠道和方式进行组合运用,而我国法律在对网上银行业务洗钱的监管制度上还不完善,使得识别洗钱线索具有很大的复杂性。从另一案例辽宁沈阳“5.22”特大地下钱庄案件可以看出网上银行洗钱的复杂性。该案中,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开办了网上银行业务,并于一周内相继接收深圳8家贸易有限公司汇款44笔,资金合计31,243,451元,同时通过网上银行将收到款项全部转回深圳十余个个人账户,转出资金合计31,191,598元。为了躲避反洗钱部门监测,启用某一个公司账户的时间往往不超过3个月,之后便停用。作为非法交易的中间环节的公司,其上游企业也为空壳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注册地多数为虚假。虚假公司之间、虚假公司与虚假个人之间、虚假个人与真实个人之间频繁资金划转,而大部分资金流回后即迅速提现,割断资金链。其复杂程度可见一斑。

二、网上银行洗钱业务风险评估

通过分析网上银行业务及洗钱特征,对网上银行业务洗钱风险总体评估偏高。具体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

(一)开展客户身份识别。

对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关系开展客户身份识别方面,评估其风险为低。依据是:

绝大多数银行都能够严格依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对要求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客户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例如,某银行规定,对办理网上银行的客户必须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有具体的流程和规定。在个人申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方面:要求签约网上银行客户和账户信息均不能由他人代办;经办行必须严格审核客户所提交的申请表、身份证件、账户原件等;签约账户必须是在业务系统已建立实名制信息的账户,其证件号码必须与客户提供的证件号码一致;账户状态必须正常,否则不能签约。在企业申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方面:要求其必须拥有在该银行任一会计网点开立的会计账户,包括基本账户、结算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等。企业证件(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件及企业授权书(授权经办人办理相关手续)等必须提交经办行审核,其中企业证件及经办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二)通过网上银行办理业务。

对通过网上银行办理业务方面,评估其风险为高。依据是:

1.虽然部分银行对通过个人网上银行转账做了限额规定,但在企业网银方面没有做强制性限额,仅仅是根据客户要求来设定,公转私方面实行的是落地处理,即收款网点审核,跨行转帐则无法审核。

2.对网上银行的实际控制人(使用人)无法确认,只要是拥有账号密码及U盾,即可进行网上银行业务操作。无论客户实际上是否将电子证书或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在该电子证书或密码下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被视为客户本人所做的正常操作。由于网上银行交易过程中可以不通过银行柜台,谁拥有密码或密钥,谁就拥有资金及交易权限。

3.网上银行交易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资金的流转便捷快速,金融机构难以实时追踪。

4.大额资金转账等网银业务均由客户自主操作,对金融机构而言难以对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交易背景进行有效的了解。

(三)网上银行业务可疑交易监控及报送。

网上银行业务的可疑交易监控及报送方面,评估其风险为高。依据是:

网上银行的出现使客户足不出户,以非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交易,由此导致可疑交易系统抓取量激增。同时,由于网上交易理由及背景的模糊化,仅凭人力甄别判断、追踪可疑交易的来龙去脉,可能在分析过程中出现瑕疵,降低可疑交易报送质量。我们通过调查还发现,部分银行的反洗钱监测系统是对客户进行帐户监测,而非交易方式的监测,监测系统覆盖了所有客户和交易方式,但无论是该系统还是银行前台业务人员均无法看到交易对手的相关情况(包括收款方开户行及账号),需要到后台会计部门专门查阅,造成可疑交易审核难度大,效率低,反应慢,导致可疑交易报送的滞后,增大了洗钱风险。

(四)网上银行业务反洗钱法规制度。

网上银行业务反洗钱法规制度方面,评估其风险为高。依据是:

我国至今未有一部严密有效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律规章,缺乏对电子资金划拨和网银交易的资金转移、确认、风险责任划分、交易记录保存等一系列有效监管措施,导致查处基于电子支付的洗钱行为,难度就更大。而且,缺乏针对网上银行反洗钱监管的专门法规。目前,反洗钱法规中仅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17条涉及网上银行业务,即“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其他法规均没有涉及网上银行反洗钱业务,使得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难以依据既定的程序开展。

三、防范网上银行洗钱风险对策及监管建议

(一)拓宽网上银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深度和广度。

金融机构利用网上银行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要实施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严把三关。

一是严把客户准入关。与客户初次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关系时,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甄别客户身份,避免为有洗钱嫌疑的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要根据客户特点或账户属性,考虑地域、业务、行业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杜绝匿名账户,严把客户准入关。建议逐步将指纹识别技术结合账户实名制推广应用,现场读取客户的指纹信息,同时录入该客户的身份证件号码,再将客户指纹信息与存储在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中该身份证件号码名下的指纹信息进行核对,从而确保身份的真实性。

二是严把事中防控关。建立网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控制机制,在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等情况下,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三是严把事后监控关。人民银行应在当前实现公民个人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力争实现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网,帮助金融机构确定客户身份。

(二)强化网上银行资金监测预警。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网上银行产品的创新,网上银行业务量不断增大。要有效控制利用网上银行从事洗钱的行为,必须建立和完善银行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自动识别报告系统。由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根据对客户的了解,对客户经营活动的认识或者根据客户账户的性质及使用情况等,确认客户交易应有的合理方式,对客户交易行为明显背离其应有的合理交易方式的,要及时向反洗钱部门报告,使反洗钱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人民银行应充分利用账户管理系统和征信系统,采集账户资料,为异常交易的识别提供基础信息,提高网上银行反洗钱的敏锐度、时效性和准确性。

(三)完善网上银行法规制度建设。

我国网上银行发展速度较快,而相应的法规制度建设已经滞后于网上银行实践。加强和完善网上银行等相关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实施对网上资金划拨、网上支付的有效监管,是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重要依据。因此,要在规范网上银行业务的基础上,及时制定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反洗钱法律规章,避免网上银行监管出现真空。

(四)加大对反洗钱人员的培训力度。

反洗钱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高低、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反洗钱监管工作成效。因此应通过建立反洗钱岗位系数及标准,提高反洗钱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加大对反洗钱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通过形式多样的培训,使反洗钱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打造出一支懂业务、能检查、会管理、善分析的复合型反洗钱队伍,逐步形成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反洗钱人才资源库,适应反洗钱事业日益发展的需要。

(五)构筑网上银行安全防火墙。

金融机构应根据金融电子产品发展趋势及变化情况,适时更新网上银行业务的安全防范措施。采用当前国际国内最先进的数据传输加密、数字证书认证,密码管理防火墙等安全技术,为客户构筑起强大的安全屏障,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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