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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停售的保险产品值得抢购吗?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06.22 16:33:42   消息来源: 要理财 阅读数: 424 收藏数: 0 + 收藏 +赞(0)
最近,老有人问,听说某产品要停售了,代理人让我赶紧买,据说以后就买不到这么好的产品了,是这样吗? 也有人问,听说某某产品要升级了,是不是该等等啊,不是说总会越来越好吗...

最近,老有人问,听说某产品要停售了,代理人让我赶紧买,据说以后就买不到这么好的产品了,是这样吗?

也有人问,听说某某产品要升级了,是不是该等等啊,不是说总会越来越好吗?

这个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对待!

1、因保障水平不足而停售/升级

监管规定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中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

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到达年龄 比例下限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影响

有不少产品停售/升级就是因为身故保额达不到上述要求,尤其是部分以储蓄功能为主的寿险/两全险,为了突出利益,身故责任都降到尽可能得低,现如今,在“保险姓保”的大旗下,官老爷直接对各年龄段的死亡保额和保费之间进行了量化(之前也有要求,但是比例更低一些)。不过这个对保费的影响并不会太大,而且,如果大家是买纯保障类产品,之前的身故保额应该大多数都满足要求。所以,整体看来,这一条,大家知道就好,要买的照样买,不要因为停售/升级而等待。

2、因保单贷款比例过高而停售/更新

监管规定

同样是上述文件,对保单贷款比例进行了限制:

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

影响

其实对于保单贷款比例,一开始市场相对比较单纯的时候,各家公司的贷款比例基本就是80%这个数,后来吧,不知道谁起的头,把部分产品(貌似也是开门红期间推大保单的时候)的贷款比例提高到了90%,再后来吧,你能90%,那我95%,吼吼,这种手法我中华子孙最擅长了。尤其在开门红某些产品竞争中,贷款比例的高低可能会被个别公司放大炒作。这下好,谁也别喊,都给我降下来。那你说,要赶紧买贷款比例还高的产品吗?别急,贷款这个东西,是以你的现价为基础的,对于保障类产品,交个20年,可能现价也就差不多和保费齐平,所以本来基数就不大,差个15%,也没啥大不了,而且这个东西,借了要还的。但是,如果你是买储蓄类产品且金额比较大,那这个15%影响还是挺大的,如果之前就已经有购买意向了,不妨趁贷款比例还比较高的时候买到手。毕竟保单贷款对于短期资金流转也是非常便利的手段。

3、万能险结算利率受影响

监管规定

对去年处在风口浪尖的万能险,文件也提出了要求:

保险公司对万能型保险要建立单独核算制度,单独管理万能账户。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万能账户单独资产的实际投资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万能型保险实际结算利率。当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连续三个月小于实际结算利率且特别储备不能弥补其差额时,当月实际结算利率应当不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与实际投资收益率的较大者。

影响

对于万能险,真是爱的有之,恨的有之,某些公司直接靠这类产品就崛起了,结算利率也是一个赛一个的高,你6%,我7%,它8%(当然,都是前两年的事了,现在5%的都不好找了)。话说回来,保险资本真能获得这么高的投资收益率吗,当然不是,多少公司是往里贴钱呢,要知道,去年保险行业整体投资收益率也就5.66%。这下好,根据新规,如果你实际投资水平不行,那你的结算利率,就不能超过万能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与实际投资收益率较大者。如果你投资好,那没问题,可以继续高结算利率,如果投资不行,对不起,那你就只能拿到最低保证利率的回报。其实这样也好,潮水退去,才能看出来谁在裸泳嘛不是。

4、被窗口指导而受影响的产品

除了类似上述明文规定以外,官老爷还会不定期不定点对保险产品进行检查,然后,进行通报。这类文件吧,虽然不是红头,但也和圣旨差不多,反正就是,通报中提出过的问题,各家在以后开发新产品时一定会遵照执行,否则,不是等着被喝茶么。所以,把八卦姐认为和大家关系比较密切的部分摘录分析出来,并简要分析,供参考。

1.个别产品理赔要求不合理,疾病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确诊所保疾病后,需生存一定期限后方可获得保险金给付等

解读:早先的很多额外给付的重疾险,对部分疾病是有生存时间要求的,比方心梗后两周内仍生存什么的,但是这个引发客户投诉和纠纷挺多,越来越多公司倾向去掉此类规定,尤其是在现在提前给付重疾产品里,反正不赔重疾也会赔身故,所以就没必要限制了。不过,既然监管提出来了,肯定是还有公司这么做,大家下次挑产品的时候,眼睛擦雪亮一些哈。

2. 部分条款中的重要释义不符合消费者通常理解,例如“癌症”释义中未包含原位癌责任

解读:对于这一条,很多人以为是说重大疾病的第一条“恶性肿瘤”中必须包含原位癌,但是这个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统一重疾定义是不一致的,所以还奇怪呢,怎么官老爷会犯这种低级错误(事实证明,肯定不是他们错,而是我们错,哈哈)。问了一个精算人员说,不是针对恶性肿瘤,而是针对癌症,所以如果以后的癌症责任,就要含原位癌,这样一来,价格肯定会上升哦。但是,如果不叫癌症而叫特定疾病呢,那是否也要遵循规定嘞?机智如你,肯定有自己的答案。

3. 部分健康险保险产品设置过长的等待期,或者通过调整保险金额的方式变相延长等待期,如约定180天至1年内确诊所保疾病,给付50%保额,变相延长等待期。

解读:对于等待期,之前就有过“潜规则”,超过180天的一律被打回,所以,世面上大多数产品,不是90天就是180天。至于通过调整保额变相延长等待期的方式,我觉得见仁见智,通过这样的设计可能会有效减少逆选择,降低保险公司风险,因此降低保费,现在市场上性价比高的几款网销产品,貌似都采取了此类做法。但是呢,公司宣传的时候会采取比较巧妙的方法说,第二年以后保额翻番,吼吼,一个事情的两种解读。这样规定了也好,以后大家也不用在这上面花心思了,反而更利于比较和选择。

其实还有几条和万能险、储蓄类产品比较相关的规定,累了,不写了,下次有机会再说。(这种任性的感觉真好)。

最后,提醒大家,以上前三点,分别与《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 ,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两个文件相关,大家有空可以自己研究一下,里面还有很多其他内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4月1日之后不允许再销售,所以,一大批新产品将在4月份上线。窗口指导那个,则是来自于某次监管通报,不方便发全文及名称,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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