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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有哪些风险?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08.06 23:38:43   消息来源: 要理财 阅读数: 566 收藏数: 0 + 收藏 +赞(0)
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以“唯一风险为银行倒闭”作为宣传,而究其项目运作、产品设计和平台资质,其实存在重重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即:标的票据资产所有权不明所致实质性法律风险、互联网票据理财产...

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以“唯一风险为银行倒闭”作为宣传,而究其项目运作、产品设计和平台资质,其实存在重重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即:标的票据资产所有权不明所致实质性法律风险、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设计缺陷所致信用风险、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监管真空所致道德风险和风控缺位所致操作风险。

标的票据资产所有权不明所致实质性法律风险

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简单来说,就是融资企业向理财投资人进行质押借款,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一个票据理财项目对应多个理财投资人,且票据法规定个人不可成为票据持有人和背书人,故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与理财投资人通过《委托协议》达成委托关系,由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在票据实体进行背书。

而这种委托关系而非信托关系导致融资企业和理财投资人签订的《质押借款协议》并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质押。法律意义上的质押应引入具有信托破产隔离机制的SPV(特殊目的载体),由SPV作为票据受让人,对票据进行背书,而目前的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均以未有破产隔离的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作为背书人,这便导致了理财项目法律关系的不明确和标的票据资产所有权的不明晰。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票据权利属于背书人(即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但根据支付票据对价情况,票据权利属于理财投资人。因票据所有权不明确极易造成理财投资人权益受损的风险情况主要有两种:其一是所涉票据资产到期前的各项票据权益无法正常主张;其二是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出现破产等极端情况时,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票据权利属于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的债权人,理财投资人本息收益难以正常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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