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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琪酵母(600298)  现价: 31.92  涨幅: -1.15%  涨跌: -0.37元
成交:38911万元 今开: 32.41元 最低: 31.89元 振幅: 2.04% 跌停价: 29.06元
市净率:2.73 总市值: 277.28亿 成交量: 120939手 昨收: 32.29元 最高: 32.55元
换手率: 1.40% 涨停价: 35.52元 市盈率: 22.42 流通市值: 276.42亿  
 

安琪酵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5 17:13:45

证券代码:600298 证券简称:安琪酵母 公告编号:2024-054 号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2,576,60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2,576,60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7 日。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湖北安琪生物集
团有限公司转发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鄂国资考分[2021]7 号),
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21 年 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3 月 3 日,公司将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接到
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5.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 878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有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5 万股,因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 734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878 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1 年 5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8.2022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
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
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2022 年 4 月 26 日,
公司完成了对 168,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9.2022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2022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2022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完成
了对 376,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10.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
完成了对 136,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11.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完成了对 677 名激励对象所持 2,662,400 股限制性
股票的解锁。
12.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
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2023 年 10 月 12 日,
公司完成了对 80,6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13.2024 年 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4 年 2 月2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
议案。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完成了对 82,500 股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注销。
14.2024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说明
(一)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于 2021 年 5 月 6
日完成登记。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二)第二个限售期解锁条件已达成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锁条件
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
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足解除限售条件。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
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21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
(EOE )不低于 27%;以
2017-2019 年业绩均值为
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 公司 2021 年净资产现金回报
率不低于 55%,或 2021 年 率 33.00%,行业平均水平 23.01%,
净利润较基准净利润增长 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21 年净利润
不低于 45%未达到 55%, 增 长 率 57.56%,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和 2022 年平均净 17.77%,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21
利润较基准净利润增长率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59.64%;
不低于55%;且上述两个指 2021 年资产负债率 46.44%。
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
平;以 2017-2019 年主营
业务收入均值为基数,
2021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 38%;2021 年资产
负债率不高于 50%。
注:(1)上述业绩指标 EOE=EBITDA/平
均净资产,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
的综合性指标,其中 EBITDA 为扣除所得
税、利息支出、折旧与摊销之前的利润总额。
(2)2017-2019 年业绩均值是指 2017 年-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平均值。(3)
在计算 EOE、净利润增长率时,采用剔除本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
母公司的净利润为核算口径。(4)在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股权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行为,则在计算 EOE 时剔除该等
行为产生的净资产及净利润增加值的影响。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2021 年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
订稿)》及公司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 核结果情况如下:
的考核办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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