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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旭生物: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9 19:05:29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旭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博进医疗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艾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旭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安偌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安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新昇集采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安旭医学检验
实验室有限公司、杭州安旭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安旭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都民旭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北京盈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杰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泰萌勒生物科技(杭州)有限
责任公司等所有一级子公司及其属企业。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1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100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事项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纳入评价范围主要业务包括:组织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知识产权管理等。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金活动、财务报告、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
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利润总额 错报≥利润总额的 5% 利润总额的 3%≤错报<利 错报<利润总额的 3%
润总额的 5%
资产总额 错报≥资产总额的 2% 资产总额的 1%≤错报<资 错报<资产总额的 1%
产总额的 2%
说明: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1)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行为,严重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
3)因重大会计差错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4)存在未被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5)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6)因会计差错可能受到监管机构的严重处罚。
重要缺陷 存在一项或多项控制缺陷导致期末财务报告不能达到真实、合理的标准,由于这些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错报即使未达到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
的重视,就将该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说明: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直接财产损失占 直接财产损失≥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3%≤直接财产 直接财产损失<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比 的 5% 损失<利润总额的 5% 的 3%
直接财产损失占 错报≥资产总额的 2% 资产总额的 1%≤错报<资 错报<资产总额的 1%
资产总额比 产总额的 2%
说明: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2)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3)重大决策未经有效集体表决,导致重大失误;

4)制度体系整体缺失,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控制失效;
5)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技术岗位人员流失严重,影响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
6)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重要缺陷 1)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一般失误;
2)全资、控股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建立恰当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管理散乱;
3)一般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流失较多;
4)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未形成严重后果;
5)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完整,受到外部监管机构较重处罚。
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说明: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 一般缺陷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是 √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22 年 12 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凌世生、吴娅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 2022 年上半年存在部分设备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研发费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核算不准确的问题。二是公司存在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且未登记、用印管理不规范、付款审批不规范等公司治理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加强了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优化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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