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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讯退(300312) 现价: 0.30 涨幅: 0.00% 涨跌: 0.00元 | ||||
成交:0万元 | 今开: 0.00元 | 最低: 0.00元 | 振幅: 0.00% | 跌停价: -1元 |
市净率:-0.35 | 总市值: 0.96亿 | 成交量: 0手 | 昨收: 0.30元 | 最高: 0.00元 |
换手率: 0.00% | 涨停价: -1元 | 市盈率: -0.41 | 流通市值: 0.72亿 |
深交所: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2-08-14 16:54:30
— 1 —
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 80
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A 区 4 号楼一层;
张庆文,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
秘书;
张丽红,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长源,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宇,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罗建钢,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志宏,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邵立岩,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黄艺苑,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冲,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 2 —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讯退”或“公
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邦讯退未在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属于上市公司对其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
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的交易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
邦讯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未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市场影响恶劣并导致公司触及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0.3.10 条第
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严重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
第 6.1.1 条和第 6.1.2 条的规定。
邦讯退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张庆文作为上市公司
主要责任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责任,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督促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审议、披
露定期报告,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 3 —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3.34 条的规
定,对邦讯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邦讯退董事张丽红,独立董事陈长源、罗建钢、夏志宏,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督促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审
议、披露定期报告,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
邦讯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邦讯退独立董事陈宇,监事邵立岩、黄艺苑,财务总监郑冲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邦讯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邦讯退及相关当事人提出了减免责及听
证申请。
邦讯退,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张庆文,董事张丽
红,独立董事陈长源、陈宇、罗建钢、夏志宏,监事邵立岩、黄
艺苑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债务转让的认定
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对此存有异议,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是为了争取解决问题的时间,以避免损害扩大;二是邦讯退
具备破产重整前景,而维持公司上市地位是进行破产重整的前提
条件。
— 4 —
独立董事陈长源、罗建钢还提出:一是其作为独立董事,已
做到勤勉尽责,经过审慎核查后发现了成都能盾电子有限公司估
值问题;二是年审会计师提出因无法现场核实导致无法对公司的
部分收入发表意见,其作为独立董事亦无法解决。
独立董事陈宇还提出:其曾建议公司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在
公司董事会审议延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议案中投弃权票,并补充声
明“若深交所不予同意公司延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
第一季度报告的申请,则公司需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并要以公告形式在当日披露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监事邵立岩、黄艺苑还提出:监事会原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会议审议 2021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议案,但公司与年审会计
师就 2021 年年度报告部分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董事会未能向
监事会提供经审计的 2021 年年度报告,监事会不能对相关议案进
行审议。其作为监事,已就 2021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与董事会进
行了沟通,但董事会仍未及时提供 2021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资料。
财务总监郑冲的申辩理由主要为:其作为财务总监,在 2022
年 4 月 12 日任命前后已充分履行相关职责,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组织编制 2021 年年度年报和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在得知公司
拟不及时披露时,其向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发送了《关于督促
公司及时披露年度报告的意见》。
(三)纪律处分决定
— 5 —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一是邦讯退未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第一季度
报告的违规事实清晰,与年审会计师存在意见分歧等事项不构成
免除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义务的理由,对邦讯退,董
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张庆文,董事张丽红和独立董事陈
长源、罗建钢、夏志宏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是独立董事陈宇在董事会审议延期披露定期报告议案时
投弃权票,并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督促义务,对其申辩理由予以
部分采纳。监事邵立岩、黄艺苑就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事项部分
履行了监督义务,对其提出的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财务总监
郑冲组织编制了相关财务报表,提醒公司及董事会应及时披露年
度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但相关材料显示,
其并不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故对其申辩理由予以
部分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
书张庆文,董事张丽红,独立董事陈长源、罗建钢、夏志宏给予
公开谴责的处分;
— 6 —
三、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宇,监事邵立岩、
黄艺苑,财务总监郑冲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邦讯退、张庆文、张丽红、陈长源、罗建钢、夏志宏如对本
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
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邦
讯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
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8 月 12 日
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 80
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A 区 4 号楼一层;
张庆文,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
秘书;
张丽红,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长源,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宇,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罗建钢,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志宏,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邵立岩,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黄艺苑,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冲,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 2 —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讯退”或“公
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邦讯退未在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属于上市公司对其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
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的交易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
邦讯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未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市场影响恶劣并导致公司触及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0.3.10 条第
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严重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
第 6.1.1 条和第 6.1.2 条的规定。
邦讯退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张庆文作为上市公司
主要责任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责任,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督促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审议、披
露定期报告,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 3 —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3.34 条的规
定,对邦讯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邦讯退董事张丽红,独立董事陈长源、罗建钢、夏志宏,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督促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审
议、披露定期报告,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
邦讯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邦讯退独立董事陈宇,监事邵立岩、黄艺苑,财务总监郑冲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邦讯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邦讯退及相关当事人提出了减免责及听
证申请。
邦讯退,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张庆文,董事张丽
红,独立董事陈长源、陈宇、罗建钢、夏志宏,监事邵立岩、黄
艺苑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债务转让的认定
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对此存有异议,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是为了争取解决问题的时间,以避免损害扩大;二是邦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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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4 —
独立董事陈长源、罗建钢还提出:一是其作为独立董事,已
做到勤勉尽责,经过审慎核查后发现了成都能盾电子有限公司估
值问题;二是年审会计师提出因无法现场核实导致无法对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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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审议延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议案中投弃权票,并补充声
明“若深交所不予同意公司延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
第一季度报告的申请,则公司需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并要以公告形式在当日披露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监事邵立岩、黄艺苑还提出:监事会原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会议审议 2021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议案,但公司与年审会计
师就 2021 年年度报告部分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董事会未能向
监事会提供经审计的 2021 年年度报告,监事会不能对相关议案进
行审议。其作为监事,已就 2021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与董事会进
行了沟通,但董事会仍未及时提供 2021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资料。
财务总监郑冲的申辩理由主要为:其作为财务总监,在 2022
年 4 月 12 日任命前后已充分履行相关职责,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组织编制 2021 年年度年报和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在得知公司
拟不及时披露时,其向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发送了《关于督促
公司及时披露年度报告的意见》。
(三)纪律处分决定
— 5 —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一是邦讯退未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第一季度
报告的违规事实清晰,与年审会计师存在意见分歧等事项不构成
免除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义务的理由,对邦讯退,董
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张庆文,董事张丽红和独立董事陈
长源、罗建钢、夏志宏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是独立董事陈宇在董事会审议延期披露定期报告议案时
投弃权票,并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督促义务,对其申辩理由予以
部分采纳。监事邵立岩、黄艺苑就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事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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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但相关材料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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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
书张庆文,董事张丽红,独立董事陈长源、罗建钢、夏志宏给予
公开谴责的处分;
— 6 —
三、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宇,监事邵立岩、
黄艺苑,财务总监郑冲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邦讯退、张庆文、张丽红、陈长源、罗建钢、夏志宏如对本
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
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邦
讯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
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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