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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手率: 2.05% 涨停价: 20.42元 市盈率: -67.46 流通市值: 81.68亿  
 

博腾股份:信息披露制度(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6 23:01:16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亦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披露”是指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1、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并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常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统一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并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并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除公司董事会秘书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
1、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2、负责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3、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义务;
4、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并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1、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2、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3、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4、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6、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7、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及时、主动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5、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6、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7、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下属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按照公司有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负有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七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明确要求,均应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发行、上市前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保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有明确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1、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2、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2、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3、公司业务概要;
4、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5、重要事项;
6、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7、优先股相关情况;
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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