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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5 20:03:48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2023年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认真履行职责。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请予审阅。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变动情况
2022年11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会议选举独立董事韩洪灵、高强和职工董事吴佳伟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其中韩洪灵担任主任委员。2023年7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会议选举职工董事胡宏文为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原主任委员(召集人)韩洪灵组成和委员高强共同组成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二、2023年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2023年2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公司总部西2007会议室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韩洪灵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委员3人,实到委员3人。本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2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的议案》《关于审议202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议案》《关于审议关联方名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办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等4项议案。
(二)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2023年4月26日,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在公司总部西1107会议室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韩洪灵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委员3人 ,实 到 委 员 3人 。本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2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确认2022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审议2023年经营管理计划的议案》《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审议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的议案》《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2022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关于提请同意毕马威提供非鉴证服务的议案》等15项议案或报告。
(三)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2023年8月22日,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
会委员3人。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关联方名单的议案》《2023年上半年内审工作总结》等4项议案或报告。
(四)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2023年10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委员3人,实际参会委员3 人。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规范运作的专项检查报告》等2项议案或报告。
(五)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2023年12月25日,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委员3人,实际参会委员3人。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年年度审计计划的议案》《关于启动2024-2026年度审计机构选聘工作的议案》等2项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2023年主要工作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2023年,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是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报告期内,我们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且在审计期间也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我们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
的职业准则,其所执行的财务审计工作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
规范的要求。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保障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以求快速、准确、完整地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2024年,审计委员会将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继续勤勉地认真履行职责,尽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报告。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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