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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川科技(300604)  现价: 27.69  涨幅: 1.21%  涨跌: 0.33元
成交:18081万元 今开: 27.30元 最低: 26.86元 振幅: 4.71% 跌停价: 21.89元
市净率:5.98 总市值: 173.56亿 成交量: 65322手 昨收: 27.36元 最高: 28.15元
换手率: 1.40% 涨停价: 32.83元 市盈率: 163.01 流通市值: 129.24亿  
 

长川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3 21:51:56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要求,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不能按既定的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
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交易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缺失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
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
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募集说
明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应当按照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
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五)董事会报告;
(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七)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聘请的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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