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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联股份(603648)  现价: 9.17  涨幅: 1.78%  涨跌: 0.16元
成交:4819万元 今开: 9.03元 最低: 9.02元 振幅: 2.22% 跌停价: 8.11元
市净率:1.76 总市值: 33.23亿 成交量: 52832手 昨收: 9.01元 最高: 9.22元
换手率: 1.46% 涨停价: 9.91元 市盈率: 22.58 流通市值: 33.23亿  
 

畅联股份: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5 21:27:46

证券代码:603648 证券简称:畅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5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
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 (一)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
人、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选人、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
1、 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董事候选 如下:
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董事会决议 1、 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董事候
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以董事
2、 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公司有 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独立董 大会选举;
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2、 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公司
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独
3、 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独立董事 立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
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以 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 会选举;
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本届董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
交股东大会选举;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5、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
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
(二)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形成 公开声明。
和提交方式与程序 3、 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独立董
1、 董事会对于被提名推荐的董事、 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立即征询 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被提名人是否同意成为候选董事、监事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的意见; 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
2、 董事会对有意出任董事、非职工 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代表监事的候选人,应当要求其在股东 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表明其同 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意接受提名和公开披露其本人的相关资 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料,保证所披露的本人资料的真实性和 5、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完整性,保证当选后能够依法有效的履 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
3、 董事会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非 (二)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形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尽快核实了 成和提交方式与程序
解其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向股东提供董 1、 董事会对于被提名推荐的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立
本情况。 即征询被提名人是否同意成为候选董
4、 董事会根据对接受提名的董事 事、监事的意见;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的核实了解及提名人 2、 董事会对有意出任董事、非职
的推荐,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 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应当要求其在举决定。监事会对接受提名的非职工代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表表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的核实 明其同意接受提名和公开披露其本人了解及提名人的推荐,形成书面提案提 的相关资料,保证所披露的本人资料
交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当选后能够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依法有效的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3、 董事会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尽快核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实了解其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向股东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提供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简历和基本情况。
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4、 董事会根据对接受提名的董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的核实了解及提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名人的推荐,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基本情况。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 大会选举决定。监事会对接受提名的
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 情况的核实了解及提名人的推荐,形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 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作废; 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 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表决实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 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
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 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 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否则,该票作废;
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 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 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 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
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
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
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
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
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
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
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
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
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独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的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6年。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履行董事职务。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公司董事总数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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