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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青股份(603768)  现价: 13.58  涨幅: 1.04%  涨跌: 0.14元
成交:8486万元 今开: 14.70元 最低: 13.47元 振幅: 9.15% 跌停价: 12.10元
市净率:1.37 总市值: 27.70亿 成交量: 61171手 昨收: 13.44元 最高: 14.70元
换手率: 3.00% 涨停价: 14.78元 市盈率: 25.04 流通市值: 27.70亿  
 

常青股份:常青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4-01 17:10:45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
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
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视同公司行为, 其对外担
保应执行本制度。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任何人
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
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 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 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
之规定权限审议通过后, 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 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
债务人的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 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 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
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 按照合同审批程序
报相关部门审核, 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 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 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 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至本次担保
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 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
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 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 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
为。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除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由董事会决策。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
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的方式;
(四) 担保的范围;
(五) 担保期限;
(六)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 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
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
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 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并向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
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 任何人不
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
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责任人应当及时要
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 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法务主管部门,
完善有关法律手续, 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 应作为新的对外担
保, 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 必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 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总额。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法务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 评估;
(二) 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 在对外担保之后, 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 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 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七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 法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协同财务部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 评估工作;
(二) 负责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 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四) 公司发生担保责任后, 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处理相关责任事宜;
(五) 办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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