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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精密(300115)  现价: 10.40  涨幅: -2.07%  涨跌: -0.22元
成交:23216万元 今开: 10.51元 最低: 10.37元 振幅: 3.11% 跌停价: 8.50元
市净率:2.05 总市值: 125.22亿 成交量: 221002手 昨收: 10.62元 最高: 10.70元
换手率: 1.84% 涨停价: 12.74元 市盈率: 26.29 流通市值: 124.81亿  
 

长盈精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4-09 18:57:2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第 21A-3 层、22A、23A、24A、25A、26A层
21A-3, 22A, 23A, 24A, 25A, 26A/F, HKCTS Tower, 4011 Shenn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
邮政编码(P.C.):518048 电话(Tel):0755-83025555 传真(Fax):0755-83025068
网址:http://www.huashanglawyer.com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
发行人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
有效期进行延长,现本所就本次延长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议程序
2023 年 3 月 14 日,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前述议案。根据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具体事宜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
二、本次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审议程序
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8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29 号),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鉴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将届满而公司尚未完成本次发行,为了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后续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于 2024年 3月 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公司拟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注册批复有效
期届满日(即 2024年 8月 24日)。2024年 4月 9日,公司召开 2023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除上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其他事项内容、其他授权事项内容保持不变。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2.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至 2024年 8月 24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上述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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