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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0万元 今开: 0.00元 最低: 0.00元 振幅: 0.00% 跌停价: -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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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铭体检: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公告时间:2014-01-05 16:48:15
慈铭体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请做
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要求,并参照《关于餐饮等生活服务类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的要求,对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并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问题回复
问题九、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关联租赁是否存在明确的价
格形成和调节机制;租赁房屋权利瑕疵的原因和后续安排。
(一)房屋关联租赁的情况
发行人依据市场化原则向实际控制韩小红租赁房屋从事体检业务。具体情况
如下:
面积 年租金(万元)
出租人 租赁 租赁期限 (㎡)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韩小红 国恒基业大厦A座201 2008.8.1-2014.7.31 549.10 59.30 59.30 59.30
韩小红 国恒基业大厦B座201 2008.8.1-2014.7.31 210.41 22.72 22.72 22.72
合计 82.02 82.02 82.02
2008年7月21日,发行人与韩小红签订了2份《租赁合同》,韩小红分别
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国恒基业大厦A座201、B座201面积分别为549.10㎡、
210.41㎡的房产租赁给发行人亚运村门诊部,租金参照市场价格分别确定为4.94
万元/月、1.89万元/月,租赁期限均为3年,租赁期限为2008年8月1日至2011
年7月31日。
2011年7月28日,发行人与韩小红续签国恒基业大厦A座201、B座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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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铭体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房产的《租赁合同》,发行人参照《租赁合同》签订时租赁房屋周边同类房屋的
市场租赁价格,同意继续按照4.94万元/月、1.89万元/月的租赁价格租赁该房屋,
租赁期限均为3年,租赁期限为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该项关联租赁已按照发行人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独立董事已按照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项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
其他股东及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二)关联租赁定价和调整
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租赁价格采用市场价格,参照同一大厦及周边类
似写字楼的出租价格,确定发行人的关联租赁的价格。报告期内的租赁费用年均
为82.02万元/年,租赁期限为3年。
经发行人第一届第十四次董事会批准,发行人和韩小红签订了两份《租赁合
同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期限内,由发行人行政部门每年末对租赁标的所属区
域内或周边的相同物业的租金价格进行调查、对比,如调查结果显示合同约定的
租金价格偏离市场价格(价格增减幅度超过10%),发行人应提交董事会对关联
租赁价格进行审议,若发行人董事会认为现行租金标准偏离市场价格,则发行人
有权要求韩小红按发行人董事会认定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韩小红应当在发行人
提出上述调整要求后一个月内,与发行人共同对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三)租赁房屋权利瑕疵原因及后续安排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下属3家门诊部所租赁的5处房屋未取得
房屋产权证,包括发行人承租的北京月坛大厦房屋、国恒基业大厦两套房屋(A
座201及B座201)、南京慈铭承租的南京鼓楼区中央路323号两套房屋。
房屋权利瑕疵原因及后续安排如下:
1、国恒基业大厦租赁房屋
(1)权利瑕疵原因
亚运村门诊部现使用的国恒基业大厦房屋包括B座202、A座201及B座
201,共三套房屋。其中,B座202室房屋由发行人于2008年4月向北京中佰龙
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中佰龙公司”)购买,系中佰龙公司依司法拍卖程序购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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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铭体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多套房屋之一,中佰龙公司已协助发行人办理取得该房屋产权证。
A座201及B座201两套房屋由实际控制人之一韩小红于2003年1月向国
恒基业大厦的开发商北京国恒基业房地产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国恒基业公司”)
购买。经向国恒基业公司有关人员了解并查询国恒基业公司工商登记情况:韩小
红购买上述房屋后,国恒基业公司牵涉经济案件,国恒基业大厦未售房屋被查封、
拍卖,国恒基业公司2004年度以后未再参加工商年度检验,并于2011年12月
13日被北京市工商局吊销,故该公司至今未能协助韩小红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证
书。
(2)后续安排
2010年1月4日,针对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问题,北京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
通知》(京建发〔2010〕1号)。根据京建发〔2010〕1号文规定,取得商品房预
(销)售许可的楼栋,房屋竣工并基本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在房屋交付
首位入住的购房人五年以后,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相关购房人无法取得房
产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属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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