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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铭体检(002710) 现价: 0.00 涨幅: 0.00% 涨跌: 0.00元 | ||||
成交:0万元 | 今开: 0.00元 | 最低: 0.00元 | 振幅: 0.00% | 跌停价: -1元 |
市净率:0.00 | 总市值: 0.00亿 | 成交量: 0手 | 昨收: 0.00元 | 最高: 0.00元 |
换手率: % | 涨停价: -1元 | 市盈率: 0.00 | 流通市值: 亿 |
慈铭体检: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六)
公告时间:2014-01-05 16:51:15
天达律师事务所
EASTASSOCIATESLAWFIRM
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写字楼2座19层,邮编:100004
th19/F,LandmarkTower2,8NorthDongsanhuanRoad,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04China
电话Tel:(86-10)65906639传真FAX:(86-10)65906650/6651http://www.ealawfirm.com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六)
致: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曾出具了编
号为XYZH/2013A9004的《审计报告》,对发行人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财务会
计报表进行了加审。本所律师针对该次加审期间的重大事项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
书(十五)》。现信永中和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13年9月30日(以下对
两次审计截至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并出具了编号为
XYZH/2013A9044号的《审计报告》(如无特殊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审
计报告”,均指XYZH/2013A9044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补充法
律意见书(十五)》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下对两次法律意见书签
署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
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同时也对本次发行上市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
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等
有关的事项进行了核查,现根据核查结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文件资料
进行了必要及适当的核查。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5-3-2-1
慈铭体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六)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2012年度股东大会曾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做出批准及授权。
根据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等规定,发行人于2013年12
月18日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
整。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面值:每股壹元(RMB1.00);
(3)公开发行数量:不超过4000万股;
(4)预计发行新股数量:预计公开发售新股的数量为300万股到4,000万股
之间;
(5)预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和上限:预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
超过3,700万股;
(6)发行新股的定价原则: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即2012年度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孰低的原则确定的净利润,根据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
发行市盈率及发行价格;
5-3-2-2
慈铭体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六)
(7)股东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确定原则:据公司募投项目中拟投入的募集资
金净额加上本次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确定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结合本次发
行价格确定新股发行数量;
(8)新股发行数量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调整机制:根据询价结果,
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不足(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公司将增加(减
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调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但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的数量总和不超过3,700万股,且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
超过4,000万股;
(9)公司股东各自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发行人控股股东健之康业
公开发售150万股;其余截至本次公开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日,已持有公司股
份满36个月的股东,按同比例确定各自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的25%;
(10)发行对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1)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将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12)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3)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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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六)
致: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曾出具了编
号为XYZH/2013A9004的《审计报告》,对发行人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财务会
计报表进行了加审。本所律师针对该次加审期间的重大事项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
书(十五)》。现信永中和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13年9月30日(以下对
两次审计截至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并出具了编号为
XYZH/2013A9044号的《审计报告》(如无特殊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审
计报告”,均指XYZH/2013A9044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补充法
律意见书(十五)》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下对两次法律意见书签
署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
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同时也对本次发行上市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
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等
有关的事项进行了核查,现根据核查结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文件资料
进行了必要及适当的核查。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5-3-2-1
慈铭体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六)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2012年度股东大会曾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做出批准及授权。
根据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等规定,发行人于2013年12
月18日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
整。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面值:每股壹元(RMB1.00);
(3)公开发行数量:不超过4000万股;
(4)预计发行新股数量:预计公开发售新股的数量为300万股到4,000万股
之间;
(5)预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和上限:预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
超过3,700万股;
(6)发行新股的定价原则: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即2012年度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孰低的原则确定的净利润,根据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
发行市盈率及发行价格;
5-3-2-2
慈铭体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六)
(7)股东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确定原则:据公司募投项目中拟投入的募集资
金净额加上本次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确定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结合本次发
行价格确定新股发行数量;
(8)新股发行数量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调整机制:根据询价结果,
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不足(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公司将增加(减
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调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但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的数量总和不超过3,700万股,且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
超过4,000万股;
(9)公司股东各自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发行人控股股东健之康业
公开发售150万股;其余截至本次公开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日,已持有公司股
份满36个月的股东,按同比例确定各自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的25%;
(10)发行对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1)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将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12)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3)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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