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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铭体检(002710) 现价: 0.00 涨幅: 0.00% 涨跌: 0.00元 | ||||
成交:0万元 | 今开: 0.00元 | 最低: 0.00元 | 振幅: 0.00% | 跌停价: -1元 |
市净率:0.00 | 总市值: 0.00亿 | 成交量: 0手 | 昨收: 0.00元 | 最高: 0.00元 |
换手率: % | 涨停价: -1元 | 市盈率: 0.00 | 流通市值: 亿 |
慈铭体检: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公告时间:2014-01-05 16:50:25
天达律师事务所
EASTASSOCIATESLAWFIRM
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写字楼2座19层,邮编:100004
th19/F,LandmarkTower2,8NorthDongsanhuanRoad,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04China
电话Tel:(86-10)65906639传真FAX:(86-10)65906650/6651http://www.ealawfirm.com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致: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曾出具了编号为XYZH/2011A9100的《审计报告》,
对发行人截至2012年6月30日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加审。本所律师针对该次加
审期间的重大事项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现信永中和对发行人财务会
计报表加审至2012年12月31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至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
“加审期间”),并出具了编号为XYZH/2012A9040号《审计报告》(如无特殊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审计报告”,均指XYZH/2012A9040号《审计报告》)。
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十二)》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
(以下对两次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
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文件资料
进行了必要及适当的核查。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
5-3-2-1
慈铭体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原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2012年2月23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已对批准本次发行及上
市并授权董事会处理相关事宜等做出决议,该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
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1.2新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2013年3月18日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再次审议通过了《关
于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及《关于
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对本
次发行及上市做出了新的批准与授权,发行及上市方案和授权内容未发生变更,本
次批准与授权的有效期为自本次决议做出之日起至满12个月止。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1经核查,发行人已经通过2011年度工商检验,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2经核查,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的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
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上市性质为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法
5-3-2-2
慈铭体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所述外,发行人还具备下述实质条件:
3.1经信永中和审计,发行人2010年度、2011年度及2012年度归属母公司的
净利润分别为:36,004,386.24元、84,140,867.08元和96,318,097.20元。发行人2010
年度、2011年度及2012年度的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
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
3.2在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仍然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
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人员、业务、财务及机构独立,符合《首发办法》第二章第
二节关于独立性的要求。
3.3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12A9040-1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简称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按照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
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2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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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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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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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曾出具了编号为XYZH/2011A9100的《审计报告》,
对发行人截至2012年6月30日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加审。本所律师针对该次加
审期间的重大事项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现信永中和对发行人财务会
计报表加审至2012年12月31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至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
“加审期间”),并出具了编号为XYZH/2012A9040号《审计报告》(如无特殊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审计报告”,均指XYZH/2012A9040号《审计报告》)。
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十二)》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
(以下对两次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
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文件资料
进行了必要及适当的核查。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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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铭体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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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原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2012年2月23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已对批准本次发行及上
市并授权董事会处理相关事宜等做出决议,该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
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1.2新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2013年3月18日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再次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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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对本
次发行及上市做出了新的批准与授权,发行及上市方案和授权内容未发生变更,本
次批准与授权的有效期为自本次决议做出之日起至满12个月止。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1经核查,发行人已经通过2011年度工商检验,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2经核查,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的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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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上市性质为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法
5-3-2-2
慈铭体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所述外,发行人还具备下述实质条件:
3.1经信永中和审计,发行人2010年度、2011年度及2012年度归属母公司的
净利润分别为:36,004,386.24元、84,140,867.08元和96,318,097.20元。发行人2010
年度、2011年度及2012年度的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
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
3.2在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仍然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
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人员、业务、财务及机构独立,符合《首发办法》第二章第
二节关于独立性的要求。
3.3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12A9040-1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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