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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铁塔(002545)  现价: 7.92  涨幅: -0.25%  涨跌: -0.02元
成交:1768万元 今开: 7.90元 最低: 7.89元 振幅: 1.13% 跌停价: 7.15元
市净率:1.12 总市值: 98.53亿 成交量: 22299手 昨收: 7.94元 最高: 7.98元
换手率: 0.20% 涨停价: 8.73元 市盈率: 15.59 流通市值: 89.51亿  
 

东方铁塔: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4-04-18 18:35:40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24-023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23】6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和未来发展规划、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要求和意愿、公司发展所处的阶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多种因素和实际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和周期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实施现金分红。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不存在不适宜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2)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2.现金分红比例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4.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及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
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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