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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4-29 21:54:03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
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机构,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
负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
充分而专业化的研究;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上述第六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研究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战略研究小组组
长。公司董秘办负责协调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会议前期准备等工作。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研究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研究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研究小组;
(四)由战略研究小组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研究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研究小组。
第六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
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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