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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4-29 21:54:48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再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可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向董事会提交相关建议和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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