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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3 20:01:59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的资金实行严格的专户管理,并限于募集文件所明确的投
资项目和计划使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公司董事会应当
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
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规范和透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和保荐机构
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上述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时,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公司将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设立专用账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
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对于专用账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董事会可授权公司管理层批准设立。
第十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该账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的资
金存放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账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或募集资金净额(指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三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并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募投项目,公司项目建设部门应
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
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益情况。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保本型产品)、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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