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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净率:1.87 总市值: 574.08亿 成交量: 1111074手 昨收: 16.20元 最高: 16.96元
换手率: 3.69% 涨停价: 17.82元 市盈率: 42.17 流通市值: 505.68亿  
 

歌尔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3月)

公告时间:2024-03-27 20:16:48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 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
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
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
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
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
对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主管业务、主要财务指标以及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
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 对象 应遵 守的 条件、财务 资助 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和有关的其他事宜,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对外
财务资助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
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按照相关规
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文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
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
资助。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其他相关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执行,公司将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
度的修改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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