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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鳌科技(300551)  现价: 8.23  涨幅: -1.67%  涨跌: -0.14元
成交:11850万元 今开: 8.37元 最低: 8.06元 振幅: 4.90% 跌停价: 6.70元
市净率:3.17 总市值: 28.46亿 成交量: 143101手 昨收: 8.37元 最高: 8.47元
换手率: 4.75% 涨停价: 10.04元 市盈率: -28.04 流通市值: 24.77亿  
 

古鳌科技:公司章程修订案

公告时间:2024-04-28 15:53:00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
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此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表决。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第十二条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公司的股份: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 励;
第二十四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第三十条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务。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划;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第四十二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供的担保; 保 ;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情形。 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 (八)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情形。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之二以上通过。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第四十四条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名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名时;
······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第五十五条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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