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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600903)  现价: 7.43  涨幅: -0.13%  涨跌: -0.01元
成交:6288万元 今开: 7.44元 最低: 7.37元 振幅: 2.02% 跌停价: 6.70元
市净率:2.79 总市值: 85.45亿 成交量: 84507手 昨收: 7.44元 最高: 7.52元
换手率: 0.73% 涨停价: 8.18元 市盈率: 92.37 流通市值: 85.45亿  
 

贵州燃气: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04-19 18:15:34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党的领导......3
第四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7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9
第三节 股份转让......10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11
第一节 股东......11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7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2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3
第六章 董事会...... 28
第一节 董事......28
第二节 董事会......31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7
第八章 监事会...... 39
第一节 监事......39
第二节 监事会......41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4
第二节 内部审计......4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9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50
第一节 通知......50
第二节 通知和公告......50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5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52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54
第十三章 附则...... 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北京东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嘉投资”)、贵阳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工投”)、贵州农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金投资”)和姚文琴等23名自然人共同作为发起人,以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在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100755369404M。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782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194.8396万股;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 413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2017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贵州燃气
英文名称:Guizhou Gas Group Corporation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66-1号
邮编:5500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3,818.5027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经营,开拓创新,规避风险,努力实现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为股东创造回报,为社会提供优良服务,为贵州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燃气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储能技术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热力生产和供应;生物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保险代理业务;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专属保险代理业务(凭授权经营)。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防范政治风险,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坚持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推动公司担负职责使命,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公司党的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四风”;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八)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十七条 公司党委设委员7-9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2名,纪委书记1名,其他党委委员3-6名。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党委书记及其他党委成员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纪委书记及其他纪委成员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党委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办公室等作为工作部门。
第二十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并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纪委书记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但不在董事会、经理层担任职务。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事项,必须由公司党委研究决定: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决策、重要部署、重要意见等方面的重大举措;
(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围绕奋力推进人才大汇聚,履行用人主体责任,系统推进重点人才引进培养、作用发挥和服务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
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相关规定,持续整治“四风”问题,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建工作重要制度的制定(修订),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巡视巡察、统一战线、群团组织、国家安全、国防动员、机要保密、信访维稳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领导作用。对下列事项,必须由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一)公司贯彻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全省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制订;
(三)公司重大的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核准备案、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担保、工程建设、重大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等方面的事项;
(四)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大额捐赠和赞助,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工资总额清算、预算,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公司及重要子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主业核定及变更、功能界定、分类及调整,在国(境)外注册公司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订方案的提出、基本管理制度等重要
规章制度的制定;
(七)公司工资收入分配方案、公司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突发紧急事件、重大经济纠纷、重大风险研判防范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公司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建立健全董事会授权决策体系,完善履职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需要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党委议事一般以党委会议的形式进行。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副书记、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或者党委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含)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的分管党委委员应当到会。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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