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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哲(300201)  现价: 4.14  涨幅: -1.66%  涨跌: -0.07元
成交:5277万元 今开: 4.22元 最低: 4.12元 振幅: 2.61% 跌停价: 3.37元
市净率:3.21 总市值: 43.09亿 成交量: 127289手 昨收: 4.21元 最高: 4.23元
换手率: 1.23% 涨停价: 5.05元 市盈率: 20.87 流通市值: 42.92亿  
 

海伦哲: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4-18 20:02:46

证券简称:海伦哲 证券代码:300201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4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2 -
第三章 股份 ...... - 2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 2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 3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 4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 5 -
第一节股东 ...... - 5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 8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 12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 14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 16 -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
第一节董事 ...... - 20 -
第二节董事会 ...... - 22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26 -
第七章 监事会...... - 28 -
第一节监事 ...... - 28 -
第二节监事会 ...... - 28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30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 30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 34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34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 35 -
第一节通知 ...... - 35 -
第二节公告 ...... - 35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36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36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 37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 38 -
第十二章 附则...... - 3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20300400004618。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1 年 4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XUZHOU HANDLER SPECIAL VEHICL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徐州经济开发区螺山路 19 号,邮政编码为 2210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40,921,518 元。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靠技术进步推动行业发展,秉
承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守诚信原则,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收益,为员工创造快乐,为社会创造和谐。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设计、制造专用汽车、工程机械、建设机械、
环保机械等产品,消防自动系统、自动化消防设备、自动灭火系统、湿式自动喷水系统、智能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特殊作业机器人、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销售自产产品;提供售后维修服务;设备租赁;机械、汽车、电子行业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详见下表所列示,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徐州海
伦哲专用车辆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其出资业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3日以华德验字【2009】31 号《验资报告》审验。
序号 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1988 39.76%
2 MEI TUNG (CHINA)LIMITED 1910 38.20%

3 南京晨曦投资有限公司 279.5 5.59%
4 江苏倍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69.5 5.39%
5 深圳市众易实业有限公司 553 11.06%
合计 5000 100
2009 年 9 月 22 日,深圳市长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市红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
州国瑞机械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公司新发行股份,其出资业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原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7 日以华德验字【2009】83 号
《验资报告》审验。经过增资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1988 33.13%
2 MEI TUNG (CHINA)LIMITED 1910 31.83%
3 南京晨曦投资有限公司 351.5 9.22%
4 江苏倍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69.5 5.86%
5 深圳市众易实业有限公司 553 6.16%
6 徐州国瑞机械有限公司 128 2.14%
7 深圳市长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50 5.83%
8 晋江市红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50 5.83%
合计 60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40,921,518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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