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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3259万元 今开: 6.37元 最低: 6.30元 振幅: 1.89% 跌停价: 5.72元
市净率:1.85 总市值: 102.46亿 成交量: 51323手 昨收: 6.36元 最高: 6.42元
换手率: 0.32% 涨停价: 7.00元 市盈率: -23.85 流通市值: 102.36亿  
 

海翔药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4-28 15:37:43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当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审
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
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会面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
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
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对外担保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独立董事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
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年
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编制和向股东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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