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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得信息(300170) 现价: 6.61 涨幅: 2.32% 涨跌: 0.15元 | ||||
成交:11341万元 | 今开: 6.46元 | 最低: 6.38元 | 振幅: 3.56% | 跌停价: 5.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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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手率: 1.84% | 涨停价: 7.75元 | 市盈率: -993.02 | 流通市值: 62.40亿 |
汉得信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3 19:48:36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内控管理制度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购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相关组合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司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公司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报批后方可执行。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币种、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有美元、欧元、日元、新加坡元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保值为目的外汇套期业务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1、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方式及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方案。2、公司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3、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4、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1)负责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按审批权限提交交易方案;
(3)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6、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应至少每月一次进行外汇收支预测。
2、财务部根据需求金额、期限等因素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整理输出签约方案。
3、财务部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期限和额度与银行签订并取得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书、委托书,并在成交后及时取得成交确认书。
4、财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建立台帐,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登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财务部应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事项的发生;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并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5、财务部应妥善保管外汇套期保值委托书和成交确认书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有关的文件,交割后将其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装订存档。
6、财务部应定期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总经理。
7、财务部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8、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跟踪汇率或利率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交易,应当及时跟踪外汇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和方案及时上报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应立即组织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外汇市场出现价格向公司持仓不利方向变动时,财务人员应及时预警,根据外汇市场
变化情况及对后市分析预测情况,及时决策是否进入平仓止损程序,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外汇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相关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相关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业务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交易。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内控管理制度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购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相关组合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司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公司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报批后方可执行。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币种、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有美元、欧元、日元、新加坡元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保值为目的外汇套期业务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1、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方式及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方案。2、公司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3、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4、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1)负责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按审批权限提交交易方案;
(3)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6、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应至少每月一次进行外汇收支预测。
2、财务部根据需求金额、期限等因素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整理输出签约方案。
3、财务部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期限和额度与银行签订并取得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书、委托书,并在成交后及时取得成交确认书。
4、财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建立台帐,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登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财务部应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事项的发生;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并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5、财务部应妥善保管外汇套期保值委托书和成交确认书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有关的文件,交割后将其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装订存档。
6、财务部应定期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总经理。
7、财务部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8、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跟踪汇率或利率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交易,应当及时跟踪外汇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和方案及时上报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应立即组织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外汇市场出现价格向公司持仓不利方向变动时,财务人员应及时预警,根据外汇市场
变化情况及对后市分析预测情况,及时决策是否进入平仓止损程序,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外汇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相关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相关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业务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交易。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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