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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高新(002591)  现价: 4.71  涨幅: 2.39%  涨跌: 0.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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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手率: 8.83% 涨停价: 5.06元 市盈率: -33.26 流通市值: 10.52亿  
 

恒大高新: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4-04-24 19:07:50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量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发展规划、盈利能力、资金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以及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1、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分配政策。
除上述现金分红外,在公司利润高速增长,现金流充裕的情况下,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可以追加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4、现金分红比例:
原则上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并且连续任何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及独立董事等的意见制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
6、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7、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拟进行重大资本性支出,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分红。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和制定周期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将根
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的回报计划;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6、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制订一次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并配套修订股东回报规划。
五、解释及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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