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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利智汇:对外投资及资产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4 20:13:56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及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参照本制度执行,提高投资效益,合理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以及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及产权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无形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产权转让、增资及资产合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无形资产投资指购买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股权投资包括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合伙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产权转让,是指公司转让对其他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增资,是指公司对其他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合作,是指公司以自身拥有的房产、在建工程、设备以及土地使用权、矿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征集合作方共同合作的行为。
第七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是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是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其他人共同经营;
(五)参与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的增资、股权收购,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
(六)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
第八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执行报告义务,并应当按照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的规定。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限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投资事宜的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50%;

若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涉及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也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事宜的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50%;
(二)公司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三)公司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四)公司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 5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
(五)公司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5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董事长经董事会授权对公司对外投资事宜的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二)公司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
(三)公司对外投资产生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2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公司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
(五)公司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十五条 总裁对公司对外投资事宜的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8%;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2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8%,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2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8%,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2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8%,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20 万元。
第十六条 对于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投资流通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裁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
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实施完成后的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中心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二十三条 总裁办公室应对项目计划或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决定组织实施或报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短期投资
第二十四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财务中心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由总裁和证券投资部参加的联合控制制度,并且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协同财务中心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拟总裁初审。
第三十条 初审通过后,归口管理部门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送交证券投资部和战略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证券投资部和战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审核通过后提交予总裁再次审核。总裁审核后将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其中,提交审批事项所需材料如下:
(一)请示文件或议案资料(含投资方案);
(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投资风险分析及防控措施)或有关专
家咨询论证意见;
(三)履行前置决策程序的有关决策文件;
(四)股权投资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五)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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