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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秀: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2 21:09:19

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
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
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十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主要指在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或个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第三条、第四条所述情
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二) 过去12个月内,存在第三条、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自然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其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 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 关联人回避表决原则。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交易价格;
(三)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
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 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
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
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
用加合理利润。
第九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
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
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
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
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
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
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
关联交易;
(五) 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
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
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
定);
(六)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与公司存
在利益冲突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七) 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回
避的董事。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八) 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低于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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