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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嘉捷(601313)  现价: 0.00  涨幅: 0.00%  涨跌: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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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手率: % 涨停价: -1元 市盈率: 流通市值: 亿  
 

601313:江南嘉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18-02-22 18:49:32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以下简称“《直通车业务指引》”)及《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
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管理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
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证
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
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管理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 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或正文);
(二) 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
意见,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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