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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建设银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4-04-09 17:28:3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目录
审议事项
特别决议案
1. 关于集团金融债券年度发行计划的议案
2. 关于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的议案
3. 关于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发行额度的议案
议案一:
关于集团金融债券年度发行计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拓宽本集团资金来源,增强资本实力,提高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支持各项业务稳健发展,现就本集团发行金融债券事宜提出如下议案:
1. 同意本集团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本集团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前提下,2024 年于境内外市场发行金融债券不超过3,860 亿元人民币等值。
2. 本次金融债券年度发行计划额度的有效期起始日为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本发行计划后一日,终止日原则上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若在有效期内上述额度未使用完毕,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新的金融债券年度发行计划之前,剩余额度仍然有效。
3.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监管机构审批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决定金融债券(不包含具有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后偿性金融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名称、债券品种、发行规模、期限、利率、币种、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及对象、募集资金用途等,并办理监管报批、发行、发行后信息披露等具体事宜。前述授权有效期与额度实际使用期限保持一致。同时,转授权高级管理层在按照以上发行计划发行的金融债券存续期内,根据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办理付息、兑付、赎回、减记等所有相关事宜。

本项议案已于 2024 年 2 月 2 日经本行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议案二:
关于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提高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支持各项业务稳健发展,现就本行发行资本工具事宜提出如下议案:
1. 同意本行在取得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条件下,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发行资本工具:
(1)发行总额:不超过 2,000 亿元人民币等值;
(2)工具类型: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或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用于补充商业银行资本;
(3)发行市场:包括境内外市场;
(4)期限: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期限与本行持续经营存续期一致,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的期限不少于 5 年期;
(5)损失吸收方式: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减记方式吸收损失;
(6)发行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7)募集资金用途: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本行二级资本;
(8)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 24 个月止。

2.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届时根据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及审批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决定资本工具的具体发行方案和条款,并办理监管报批和发行等具体事宜。前述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 24 个月止。同时,转授权高级管理层在以上资本工具存续期内,按照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办理付息、赎回、减记等所有相关事宜。
本项议案已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经本行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议案三:
关于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发行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满足更高监管标准,提高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支持各项业务稳健发展,现就本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事宜提出如下议案:
1. 同意本行在取得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条件下,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
(1)发行总额:不超过 500 亿元人民币等值;
(2)工具类型: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符合《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用于补充商业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
(3)发行市场:包括境内外市场;
(4)期限:不少于 1 年期;
(5)损失吸收方式: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减记方式吸收损失;
(6)发行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7)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本行总损失吸收能力;
(8)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止。
2.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届时根据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及审批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和条款,并办理
监管报批和发行等具体事宜。前述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
起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同时,转授权高级管理层在以上债券存续
期内,按照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办理付息、赎回、减记等所有相关事宜。
本项议案已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经本行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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