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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股份(300107)  现价: 12.73  涨幅: 2.33%  涨跌: 0.29元
成交:112984万元 今开: 11.98元 最低: 11.78元 振幅: 9.81% 跌停价: 9.95元
市净率:4.79 总市值: 70.84亿 成交量: 897781手 昨收: 12.44元 最高: 13.00元
换手率: 26.29% 涨停价: 14.93元 市盈率: 368.01 流通市值: 43.47亿  
 

建新股份:公司章程(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4 18:24:52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 董事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 董 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 董事会......3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 监事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 监事......40
第二节 监事会......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7
第九章 通知...... 48
第一节 通知......48
第二节 公告......4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二章 附 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沧州天一化
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沧州天一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本公司后,原沧州天一化工有限公司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转由本公司承担,原企业合同、章程中的承诺的义务,同样适用于本公司。公司在沧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9007502944073。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23 日经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0】988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1690 万股(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于 2010 年 8 月 20 日在深圳证劵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后增加注册资本 1690 万元。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Hebei Jianxin Chemical Indust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北省沧州市临港化工园区
邮政编码:061000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556,441,803 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556,441,803
元人民币。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技术进步、管理进步和稳健财务政策下的固
定资产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扩大企业规模,时刻保持主导产品国际市场领先的地位,适度产业链延伸和开发新的化工领域。
第十四条 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间氨基苯酚、氯乙烷、溴丁烷、间苯三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间氨基苯磺酸、间羟基-N.N-二乙基苯胺、苯胺—2.5—双磺酸单钠盐、2-苯氨基-3-甲基-6-二乙基荧烷(ODB-1),2-苯氨基-3-甲基-6-二丁基荧烷(ODB-2)、JX201 等特种纸系列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品)、4,4'-二氯二苯砜、4,4'-二氨基二苯砜、3,3'-二氨基二苯砜、环氧树脂及其固化剂、有机中间体(危险化学品除外)、荧光增白剂系列产品。医药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与液体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仓储、生产、批发、分装、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品种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的品种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朱守琛、朱泽瑞、徐光武、黄吉琴、黄吉芬、刘凤旭、
崔克云、朱秀全、陈德金、陈学为、李振槐,各发起人将其在沧州天一化工有限公司拥有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时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朱守琛先生以净资产认购 27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54%;
朱泽瑞女士以净资产认购 45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9%;
徐光武先生以净资产认购 45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9%;
黄吉琴女士以净资产认购 35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7%;
黄吉芬女士以净资产认购 25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5%;
刘凤旭先生以净资产认购 2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4%;
崔克云女士以净资产认购 2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4%;
朱秀全先生以净资产认购 1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2%;
陈德金先生以净资产认购 1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2%;
陈学为先生以净资产认购 1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2%;

李振槐先生以净资产认购 1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2%;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56,441,803 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56,441,803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股票;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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