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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医药: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修订后)

公告时间:2024-03-28 18:35:11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及其相关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制定本认定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第三条 本规定责任部门为公司审计部。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第四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
陷。
(一)设计缺陷,是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二)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由不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等)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五条 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
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当存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作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论。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管理层的充分关注。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六条 按照具体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将内部控制缺陷分
为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务报告缺陷。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程序和范围
第七条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程序。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公司对内
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公司审计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第八条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范围。包括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过程中发
现的控制缺陷,以及公司在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及测试过程中发现的控制缺陷。
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总体认定标准
第九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是相对于内部控制目标而言的。按
照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影响的具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由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标集中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因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二)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以合并会计报表营业收入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营业收入的 2.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小于营业收入的 2.5%,大于或等于营业收入的1.25%,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小于营业收入的 1.2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
1、具有下列特征的缺陷,为重大缺陷:
(1)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3)外部审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其他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缺陷。
2、具有下列特征的缺陷,为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程序;
(4)对于期末的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虽未达到重大缺陷标准,但影响财务报告达到合理、准确的目标。
3、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第十一条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一)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内部控制。这些目标一般包括战略目标、资产安全、经营目标、合规目标等。
(二)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三)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如果某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营业收入的 2.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小于营业收入的 2.5%,大于或等于营业收入的1.25%,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小于营业收入的 1.2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四)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1、具有下列特征的缺陷,为重大缺陷:
(1)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2)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3)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2、具有下列特征的缺陷,为重要缺陷:
(1)公司决策程序导致一般性失误;
(2)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3)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3、具有下列特征的缺陷,为一般缺陷:
(1)公司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2)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3)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偏离预期目标。
第十二条 以上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
报表数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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