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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医疗(300633)  现价: 41.42  涨幅: -0.36%  涨跌: -0.15元
成交:5644万元 今开: 41.44元 最低: 40.85元 振幅: 2.43% 跌停价: 33.26元
市净率:5.45 总市值: 179.23亿 成交量: 13665手 昨收: 41.57元 最高: 41.86元
换手率: 0.32% 涨停价: 49.88元 市盈率: 43.07 流通市值: 179.23亿  
 

开立医疗: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4-11 18:51:2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开立医疗 指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
次限制性股票 指 开立医疗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
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本次作废 指 开立医疗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开立医疗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指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案)》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
本法律意见书 指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中伦 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 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所接受开立医疗的委托,就开立医疗实施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开立医疗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开立医疗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开立医疗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开立医疗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3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8 月 23 日至 2023 年 9 月 1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
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9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二) 2023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 2023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四) 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内容
(一)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的情况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6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考核的业绩指标为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外科业务总收入,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归属批次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A 业绩考核目标B
归属期
公司归属系数100% 公司归属系数80%
第一个归属期 2023年度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外科业2023年度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外科业
务总收入不低于1亿元 务总收入不低于0.8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4年度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外科业2024年度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外科业
务总收入不低于1.45亿元 务总收入不低于1.16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5年度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外科业2025年度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外科业
务总收入不低于2.5亿元 务总收入不低于2亿元
第四个归属期 2026年度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外科业2026年度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外科业
务总收入不低于4亿元 务总收入不低于3.2亿元
2、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与归属条件”中关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规定,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业绩考核目标A 业绩考核目标B
归属期
公司归属系数100% 公司归属系数80%
第一个归属期 2023年度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外科 2023年度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外科
业务总收入不低于1亿元 业务总收入不低于0.8亿元
根据公司确认,受外部行业环境因素影响,2023 年度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外科业务总收入未达到 0.8 亿元,因此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归属条件未成就,34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65.88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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