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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润股份(300577)  现价: 22.08  涨幅: -0.59%  涨跌: -0.13元
成交:4578万元 今开: 21.97元 最低: 21.80元 振幅: 3.29% 跌停价: 17.77元
市净率:2.87 总市值: 52.95亿 成交量: 20690手 昨收: 22.21元 最高: 22.53元
换手率: 1.48% 涨停价: 26.65元 市盈率: 34.91 流通市值: 30.93亿  
 

开润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8 15:46:05

证券代码:300577 证券简称:开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7
债券代码:123039 债券简称:开润转债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润股份”“公司”“本公司”)于 2024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前后具体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方式进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要约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股东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超过十二个月。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按照依法
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
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回购股份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
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
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
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条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减少
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
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
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
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所回购的股份,
可以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2 个
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公司采用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所得的资金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及
其衍生品种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等交易。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公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 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综合考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 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或者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在公司该年度实现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现金分红的条件:
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分红
除外);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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