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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蓝软件:《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4 21:32:51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
二○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 1
第三章 董事长 ...... 3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 4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 ...... 9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 10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 11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 12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 15
第十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16
第十一章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 17
第十二章 附则 ...... 17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批准或授权总经理批准公司对外投资、资产购置或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及委托理财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或不得授权总经理批准的除外;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收购公司股票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审议批准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股东大会作专项报告;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
(二)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 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五) 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六)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 在公司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符合公司利益的紧急措施,并立即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七)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
担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
解聘。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名、审计、
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该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
关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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