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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002513)  现价: 4.29  涨幅: -1.15%  涨跌: -0.05元
成交:7983万元 今开: 4.30元 最低: 4.13元 振幅: 7.37% 跌停价: 3.91元
市净率:-517.27 总市值: 16.04亿 成交量: 186692手 昨收: 4.34元 最高: 4.45元
换手率: 7.07% 涨停价: 4.77元 市盈率: -4.61 流通市值: 11.32亿  
 

蓝丰生化: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4-30 02:06:57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2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29
第一节 监事 ...... 29
第二节 监事会 ......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1
第十二章 附则......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系江苏苏化集团新沂农化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在江苏省徐州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300137099187N。
第三条 2010 年 11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580
号文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00 万股,并于 2010 年 12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Lanfeng Bio-chem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宁夏路 2 号。
邮政编码:221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1,934,278 元。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应就公司注册资本额的变更事项作出相应的公司章程修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长远发展,在应尽社会责任的同时,力争
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 进口商品:本公司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
仪表及零配件。农膜销售。农药、化工产品生产技术转让。氧气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杀虫剂原药及剂型、杀菌剂原药及剂型、除草剂原药及剂型、化工产品(其中危险化学品按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生产、销售、出口。医药产业资产管理(金融除外)。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售电;输电、供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实验;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储能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储能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储能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量(股) (%) (万元)
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 22,885,500 41.61 2288.55 净资产折股 2007.6.30
新沂市华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1,989,000 39.98 2198.90 净资产折股 2007.6.30
苏州格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125,500 18.41 1012.55 净资产折股 2007.6.3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51,934,278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获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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