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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白干酒: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4-04-26 17:17:4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信誉;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与程序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
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以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选聘文件应当包括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
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
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应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相关部门编制邀标文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邀标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四)通过筛选确定邀标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投送邀标文件;
(五)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查后开展后续选聘程序;
(六)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八)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其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委员会予以监督与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任会计师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可连续聘任,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
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公司因业务需
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
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切实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是否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勤勉尽责;
(二)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如发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及
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给公司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四)未按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致使公司不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2024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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