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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9 22:29:21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3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550.70万股。
2、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5.564元/股(调整后)。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为30,640,948.00元加上应支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2021年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董事会同意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277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27.10万股;同时,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7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60万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550.70万股,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完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1、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4 日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通过巨潮资讯
网和公司 OA 系统进行公示,并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披露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披露了《联创电子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公司完成了 2021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
作,并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
完成的公告》。2021年激励计划共授予激励对象318人,授予限制性股票1,524.75万股。
4、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 10 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4.00 万股,并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6、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 10 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获准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5.20 万股,并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8、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了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 29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38.225 万股,并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0、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
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11、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 1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共计 22.40 万股,并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12、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江西华邦律
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并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1、公司层面业绩未满足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所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2023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20亿元,其中光学产业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条件未达成,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将对27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未满
足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27.1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2、部分激励对象存在离职情况
(1)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2.40万股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0万股以授予价格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回购注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50.7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6.12%,占公司2024年4月26日总股本的0.5154%。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1、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2020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 2021 年 5 月 27 日公司总股本 1,063,148,891
股减去公司回购专户 1,304,500 股后 1,061,844,39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157701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4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 年 6 月 7 日。
2、2022 年 7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2021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剔除已回购
股份 0 股后的 1,062,833,48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09999 元人民
币现金。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 年 7 月 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
年 7 月 11 日。

3、202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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