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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安环能(601699)  现价: 21.79  涨幅: 1.25%  涨跌: 0.27元
成交:29155万元 今开: 21.52元 最低: 21.30元 振幅: 2.46% 跌停价: 19.37元
市净率:1.31 总市值: 651.83亿 成交量: 135030手 昨收: 21.52元 最高: 21.83元
换手率: 0.45% 涨停价: 23.67元 市盈率: 11.18 流通市值: 651.83亿  
 

潞安环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18 21:30:01

证券代码:601699 股票简称:潞安环能 公告编号:2024-017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充分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根据《公司法(2023 年 12 月修订)》、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3〕61 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3〕
62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最新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
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工商登记备案变更等具体事宜。
此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修正案
原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公司法定代表
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
第八条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 公司的经营宗旨: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
政策,以市场为依托,以效益为目的,实现生产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壮大中国式
要素的最佳组合。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 现代化国有企业基本力量,坚决扛起环保清洁高
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有效 效能源保供责任,积极践行“价值成就你我”企
第十二条
地参与市场竞争,为全体股东谋取合法权益,为 业核心价值观,以精益思想指导下的“算账”文
国民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化为统领,不断推动企业全方位高质量发展,稳
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持续稳定为社会奉献清
洁能源,致力于打造现代卓越环保能源上市公司。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或公
第二十条 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的。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第三十二条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财务会计报告及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第三十三条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相关材料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
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要求查阅、
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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