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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新华(603230)  现价: 12.67  涨幅: 0.32%  涨跌: 0.04元
成交:2970万元 今开: 12.68元 最低: 12.63元 振幅: 0.87% 跌停价: 11.37元
市净率:1.66 总市值: 44.79亿 成交量: 23407手 昨收: 12.63元 最高: 12.74元
换手率: 2.62% 涨停价: 13.89元 市盈率: 14.89 流通市值: 11.33亿  
 

内蒙新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04-10 02:51:3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新华”、“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元证券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
保荐代表人 郭晋平、孙骏飞
联系电话 021-51097188
保荐代表人更换情况 原保荐代表人之一甘宁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该首发上市项目持
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2022 年 9 月 19 日,保荐代表人更换为
孙骏飞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9 年 5 月 28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06 年 12 月 12 日
证券代码 603230
上市时间 2021 年 12 月 24 日
注册资本 35,352.30 万元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内蒙古农牧业现代流通
网络服务大厦 1 号楼 2 号楼 2 号楼 1 层 2 号楼 102 等
主要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内蒙古农牧业现代流通
网络服务大厦 1 号楼 2 号楼 2 号楼 1 层 2 号楼 102 等
法定代表人 秦建平
联系人 张瑞平
联系电话 0471-626889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2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
5、持续关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6、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7、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8、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查,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尚有部
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国元证券作为内蒙新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内蒙新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郭晋平 孙骏飞
保荐机构董事长: _____________
沈和付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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