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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7 01:36:59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AOZHOU THREE-CIRCLE (GROUP) CO.,LTD.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3
第五章 附 则 ...... 5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潮州
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
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
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
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
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
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并收集、提供有关审计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
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非隶属于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工作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等
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
员应回避。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
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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