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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公告时间:2024-04-26 16:52:32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范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包括募集资金的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直接管理的境内和境外三级单位。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及决策审批程序使
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公司募集
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释义
第七条 募集资金
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户
指经董事会批准设立存放公司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
第十条 商业银行
指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净额
指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第十二条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超募资金
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十四条 《专项报告》
指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
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
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上
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募集资金的程序和要求:
(一)应当根据经审查批准的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明确、具体、详细、可行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1. 由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2.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公司办公会审查通过;
3.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公司董事会审批执行。在发行申请文件
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范围内,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如需作出调整或变更,应当重新履行上述程序。
(二)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募投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具体实施情况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经逐级审核审批同意后,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执行;
(三)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实施进度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四)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五)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1.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的 50%的;
4.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应符合如下要求:
1.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2.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
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二)公司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 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三)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
2.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
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3.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4.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
以闲置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5.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二)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
和详细计划;
4.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5.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三)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及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及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及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
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及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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