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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药辅(300452)  现价: 13.25  涨幅: -2.14%  涨跌: -0.29元
成交:7788万元 今开: 13.50元 最低: 13.20元 振幅: 3.32% 跌停价: 10.83元
市净率:3.62 总市值: 31.06亿 成交量: 58201手 昨收: 13.54元 最高: 13.65元
换手率: 3.12% 涨停价: 16.25元 市盈率: 19.18 流通市值: 24.75亿  
 

山河药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度、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5 17:01:19

证券代码:300452 证券简称:山河药辅 公告编号:2024-030
债券代码:123199 债券简称:山河转债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及内控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由 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由安徽山河药用辅料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安 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安徽省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340404000000525。 91340400728502193M。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
人。 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销。 (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
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
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
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
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新增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节 股份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
转让”后相应条款序号相应变动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回购股份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
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
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
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条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减
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
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
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
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所回购的
股份,可以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
动公告 12 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出售。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
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所
得的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及其衍生品种配售、
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等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将回收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报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回收其所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担
担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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