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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药辅(300452)  现价: 12.95  涨幅: -2.26%  涨跌: -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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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手率: 2.80% 涨停价: 15.90元 市盈率: 18.75 流通市值: 24.19亿  
 

山河药辅: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5 17:01:19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使用,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开户存放应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银行。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并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按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协议要求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以任何形式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并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财务负责人审核,然后由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实施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门和董事会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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