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股吧

MORE+
股票入门基础知识网 > 股票大全 > 申达股份股票 > 申达股份:关联交易制度 (sh600626) 返回上一页
申达股份(600626)  现价: 2.94  涨幅: 3.52%  涨跌: 0.10元
成交:2262万元 今开: 2.85元 最低: 2.85元 振幅: 4.23% 跌停价: 2.56元
市净率:1.21 总市值: 38.83亿 成交量: 77320手 昨收: 2.84元 最高: 2.97元
换手率: 0.91% 涨停价: 3.12元 市盈率: -14.80 流通市值: 25.06亿  
 

申达股份:关联交易制度

公告时间:2023-12-13 22:51:21
SHENDA-006ZJHD-30-12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2023 年 12 月 13 日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并由审计委员会常设机构审计风控部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 关联交易的条件应当公允,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三) 回避表决原则。在对关联交易进行决策时,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应妥善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回避制度及其他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措施。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指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报告与其存在的关联关系的关联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经营中,发现有潜在形成关联人的情形,应当将其与公司可能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组织编制、完善和维护关联人名单;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 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投资相关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议。对于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应由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提交公司董事会事会讨论。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六)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它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六条 除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除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四条第(十二)至第(十六)项目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的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节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四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

热门股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