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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达股份(600626) 现价: 2.84 涨幅: -3.40% 涨跌: -0.10元 | ||||
成交:2381万元 | 今开: 2.94元 | 最低: 2.83元 | 振幅: 4.42% | 跌停价: 2.65元 |
市净率:1.17 | 总市值: 37.51亿 | 成交量: 83095手 | 昨收: 2.94元 | 最高: 2.96元 |
换手率: 0.97% | 涨停价: 3.23元 | 市盈率: -14.30 | 流通市值: 24.21亿 |
申达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3-12-13 22:51:21
SHENDA-017NBXX-20-2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 13 日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4
第一节 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 4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 5
第三节 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 ...... 6
第四节 监事和监事会的职责 ...... 7
第五节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 8
第六节 各职能部门、附属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的职责 ...... 8
第四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9
第一节 定期报告 ...... 9
第二节 临时报告 ...... 10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13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 14
第七章 保密措施...... 14
第八章 罚则...... 16
第九章 附则......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本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附属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应将本制度文件提交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并建议其遵守本制度中与之相关的条款及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如本公司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在执行本制度时,有违其应当遵守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则该子公司在向公司提交书面说明报告之后可免于执行本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该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附属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第一节 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对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与董事会办公室保持日常联系,并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授权发言人。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参加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就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收集公司有关信息、编制和初审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有关媒体等保持日常联系,在董事会秘书的授权范围内接待上述有关单位的来电来访,在沟通过程中不得提供公司内幕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并根据情况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时,董事会办公室应派人列席会议并完整和准确的记录会议情况,同时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需协助公司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票上市规则》
对上述人员责任的有关规定;并应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日常联系。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已提供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室,上述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编、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家庭地址、邮编、电话;
(三)上述第(一)、(二)项方式无法联系时的紧急联系人、地址、电话。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 13 日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4
第一节 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 4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 5
第三节 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 ...... 6
第四节 监事和监事会的职责 ...... 7
第五节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 8
第六节 各职能部门、附属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的职责 ...... 8
第四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9
第一节 定期报告 ...... 9
第二节 临时报告 ...... 10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13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 14
第七章 保密措施...... 14
第八章 罚则...... 16
第九章 附则......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本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附属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应将本制度文件提交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并建议其遵守本制度中与之相关的条款及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如本公司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在执行本制度时,有违其应当遵守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则该子公司在向公司提交书面说明报告之后可免于执行本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该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附属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第一节 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对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与董事会办公室保持日常联系,并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授权发言人。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参加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就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收集公司有关信息、编制和初审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有关媒体等保持日常联系,在董事会秘书的授权范围内接待上述有关单位的来电来访,在沟通过程中不得提供公司内幕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并根据情况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时,董事会办公室应派人列席会议并完整和准确的记录会议情况,同时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需协助公司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票上市规则》
对上述人员责任的有关规定;并应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日常联系。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已提供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室,上述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编、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家庭地址、邮编、电话;
(三)上述第(一)、(二)项方式无法联系时的紧急联系人、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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