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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高速(600548)  现价: 10.60  涨幅: -0.47%  涨跌: -0.05元
成交:5298万元 今开: 10.60元 最低: 10.54元 振幅: 1.31% 跌停价: 9.59元
市净率:1.23 总市值: 231.16亿 成交量: 49873手 昨收: 10.65元 最高: 10.68元
换手率: 0.35% 涨停价: 11.72元 市盈率: 9.81 流通市值: 151.93亿  
 

深高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6 20:32:26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页码
第一章 总则 4.4.1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4.4.2
第三章 管理责任 4.4.3
第四章 申报管理 4.4.5
第五章 决策和控制程序 4.4.8
第六章 监督管理 4.4.13
第七章 附则 4.4.14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交易
行为,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
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依照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认
定、识别与管理。
本公司股票在上海和香港两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
须遵守上市地法律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当上市地之间的规定存在不
一致时,按从严原则执行。
第3条 本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诚实信用的原则。
2、 符合公司利益及股东整体利益的原则。
3、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即:
- 交易的条款及定价应按照一般商业原则协商,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
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 交易的审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
- 交易应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以及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的原则。
第4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本制度中,控股子公司是指本
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及以上(包括百分之百)的公司,或者本公司能够决定
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4.4. 1/14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委派代表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识别其派驻企业发
生的关联交易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并向公司报告,以履行适当的管理程序。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5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本公司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及相关指引定义的
“关联人”以及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的标准,所确定的
与本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属于公司的
关联方,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除非上市地交易所另有决定,否则政府机关
不被视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第6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本集团”)
与本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行为,以及本集团发生的涉及
关联方利益的交易或行为,包括上交所《上市规则》及相关指引中定义的“关
联交易”以及联交所《上市规则》中定义的“关连交易”和“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规则,关联交易分为一次性交易和持续性交易两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监
管规定。就本公司而言,资产的收购或出售、对外投资、财务资助、建造委
托管理等业务通常被界定为一次性交易,而长期的采购原材料或提供服务等
的业务通常被界定为持续性交易。
第7条 本公司已基于《上市规则》的规定,颁布了信息披露指引(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之附件)。相关指引用以阐述上市地证券市场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
定义与规定,确定本公司关联方的范围以及关联交易披露的具体标准与计算
原则等,并在可行的情况下汇总列示本公司的关联方清单。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根据不时制订和修订的规定以及公司情况,对相关指引进
行持续的更新,经董事会秘书核准后发布执行。审核委员会应审查关联方清
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4.4. 2/14
第8条 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判断关联关系
时,不应仅局限于法律关系,而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
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
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公司相关单位和个人须加强学习和沟通,以不低于合理水平的审慎原则识别
公司的关联交易,必要时应及时咨询公司法律顾问或董事会秘书处的意见。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9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裁及其授权人士,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
定的权限,合规、合理地行使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
第10条 审核委员会根据上交所相关指引的要求,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的职责。
第11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有责任及时向本公司报送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并由公司按规定向交易所备案。
第12条 董事会秘书处为关联交易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公司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工
作并组织相关培训,具体职责包括:
1、 汇总和收集各部门及所投资企业申报的交易信息和资料,并及时反馈;
2、 初步判断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确定
须履行的审批程序等;
3、 协调公司有权机构对交易进行审批并具体执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
4、 管理和维护关联方名单和关联交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发布和申报;
5、 适时组织相关培训,促使各责任单位加深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原则、工作
职责和工作内容的了解。
4.4. 3/14
第13条 公司各部门、所投资企业委派代表是关联交易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关联交
易的识别、申报和日常管理,有关申报的具体责任载于本制度第四章。
根据公司目前的管理模式,关联交易管理的责任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
分为两大类别:
1、 对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直接责任单位为各自业务部门和合同管理部
门。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子公司总经理为关联交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责任单位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1) 了解和掌握有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各项规定;
(2) 及时申报和提供交易信息和资料;
(3) 按时完成审批或披露所需的工作和备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会/股东大会议案、中介机构报告等;
(4) 对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
2、 对于本公司非全资的控股子公司,直接责任单位为公司委派代表。委派
代表应根据其所派驻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其责任
范围内的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本公司在该企业的首席委派代表为第一责
任人。责任单位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1) 了解和掌握有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各项规定;
(2) 向所派驻企业说明本公司就关联交易所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在可
行的情况下在该企业建立相关的识别和报告制度;
(3) 及时申报和提供所派驻企业与本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交易的信息和资
料;按时完成审批或披露所需的工作和备制相关文件;对交易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一节 关联关系的申报
第14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自然人股
东,应在其任职或成为公司主要股东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
申报或确认关联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家庭成员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亲属和关系密切人员的名单;
2、 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持有权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3、 其本人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报告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
第15条 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其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或控
制人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或确认关联方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
1、 其控股股东的名单(如有);
2、 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3、 担任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名单,以及由该等人员担
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报告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
第16条 如果根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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