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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净率:1.23 总市值: 231.16亿 成交量: 47125手 昨收: 10.65元 最高: 10.68元
换手率: 0.33% 涨停价: 11.72元 市盈率: 9.81 流通市值: 151.93亿  
 

深高速:战略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公告时间:2024-04-26 20:32:26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页码
第一章 总则 3.1.1
第二章 成员 3.1.1
第三章 职权范围 3.1.2
第四章 工作程序 3.1.2
第五章 附则 3.1.4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为了更好地
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特在辖下设立战略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负责
研究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监控战略的执行,适时调
整公司战略和管治架构,为董事会在战略发展方面的决策提供建议。
第2条 委员会为董事会辖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3条 战略委员会职权范围书(“本职权书”)对委员会的职责及权力作出明确说明
与界定,是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重要指引和依据。
第4条 委员会应以本职权书为依据,行使董事会授予的权力,履行职责,向董事会
做出报告及提出建议,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以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
报告水平、透明度及客观度。
第二章 成员
第5条 委员会由四至五名董事组成,设委员会主席一人。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委任,
应包括董事长以及至少各一名的其他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独立董事。委员会
主席由董事长担任。
第6条 委员会成员应熟悉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运作特点,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市
场敏锐感和综合判断能力,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走向及国内外经济、行业
发展趋势。
第7条 委员会设委员会秘书,以协助委员会与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以及公司职
能部门进行工作协调和沟通,并协助委员会取得履行职务所需的资料。为委
员会提供工作支持的职能部门为战略与投资发展部,除非董事会或委员会另
行委任,委员会秘书由公司战略与投资发展部总经理担任。
第8条 委员会成员三年一届,定期换届。委员任职时间应尽量与董事任期一致。第9条 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得到适当的报酬,以反映各成员为委员会服务所付出的时
间及承担的责任。公司应当就报酬事宜与委员会成员订立书面合同,并经股
东大会批准执行。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10条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本职权书内行使职权,向董事会负责而非享有独特的
权力。除非获得正式授权,委员会无权取代董事会行使决策管理的职能。
第11条 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主要包括:
1、 提出公司战略发展的构想,组织审查、检讨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审议
公司的战略规划,适时提出战略调整计划;
2、 审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目标,监控和评价战略的执行情况;
3、 制定公司的战略评价标准、战略评价程序及评价周期;
4、 监察公司收集和提供战略信息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
5、 研究需要董事会决策的主业调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项目投资方案、
产权转让等战略性的规划、执行和调整事项。
第12条 根据董事会授权权限的不同,战略委员会拟订的有关方案需形成报告提交董
事会及/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13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时间视需要而定,由委员会主席召集及主
持,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14条 委员会主席须负责准备会议议程,及委派有关行政人员预备所需的资料。有
关会议资料应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分发予委员会成员。
第15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至少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需做出的决议,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代理人的姓名和具体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委员不得在未发表意见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
员在一次会议上最多只能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
第16条 委员会可根据所讨论事项的需要,邀请董事会其他成员、社会专业人士、咨
询机构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17条 公司经理层协助委员会行使职权以及贯彻、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决策。第18条 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内容,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后二十一
日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记录之
用,与会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的最后定稿应同时抄送公
司董事会秘书。
委员会秘书负责保存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与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等
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19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取通讯或者其他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借助电话、互联网或其他类似通讯设备的方式。
在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时,只要与会成员能清楚听到或理解其他成员的意
见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成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20条 委员会主席在每次会议之后将会议主要内容上报董事会,并至少每年向董事
会提交一份关于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3.1. 3/4
第五章 附则
第21条 本职权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及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22条 本职权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23条 本职权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3.1.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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